一、二級資質系統集成資質初審和審批
1、系統集成資質企業在系統集成資質評審完成后應及時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交系統集成資質申報材料。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審查情況,出具初審意見。
2、系統集成資質企業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到期前30個工作日內向部資質辦提交系統集成資質申報材料、評審機構出具的系統集成資質評審報告和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
3、部資質辦組織人員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匯總,并結合有關企業的監督檢查上報材料,進行一致性復核。
4、部資質辦組織系統集成資質專家評審,審查系統集成資質企業的申報材料和評審機構的系統集成資質評審意見,作出系統集成資質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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